士心
2016年07月18日10:07 来源:人民网-中国共产党新闻网
7月17日,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全文正式对外公布。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,标志着党和政府的问责制度,又进入新的实践阶段。尤其党内问责工作,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,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。
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,本属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。然而以往存在着权责不清现象。一是有权无责。出了事情,党政官员只要不占不贪,没有触犯国法,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,顶多私下做个检讨。事情太大捂不住,才会给个处分,但处分理由多是简而又简的套话,既无论据也不论证,让人感觉只为找个“替罪羊”,被处理的人多自认冤枉。二是责任不清。问责手段多用于行政问责。书记本来权力大于市长县长,不少决策都出自前者,但出了事党委一般不会主动把自己摆进去,攥着真理手电筒,只照别人不照自己。
问责条例的出台,大大强化了党内问责这一块。首先把党内问责单独拎出来,形成首部聚焦党内问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,让人再也不能视而不见。实际上,现有的5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,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。但这些党内法规制度,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,涉及党内问责的大多笼统、零散,没有突出党的领导、党的建设等方面的责任。这次问责条例突出重点,问责对象直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。自身清白就无事,出了事情能诿过,再也不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“护身符”了。
其次是明确了,只要出了事,出现“造成严重损失”“群众反映强烈”“造成严重后果”“产生恶劣影响”“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”等情形,都要追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“党的领导不力”“党的建设缺失”“全面从严治党不力”“维护党的纪律不力”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、不扎实”等责任。这就把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和原因,一一对应,比较详细地做了说明。笔者认为,这是一个更为重要的进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