顥鈞
2016年12月20日08:40 來源:京華時報
救助並非天然無責,見義勇為超過了必要限度,仍要承擔民事責任。救助者在救助之前,也要基於常識判斷並盡量控制救助產生的損害。
12月19日,民法總則草案提請三審,為鼓勵與保護見義勇為行為,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: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除有重大過失外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。
“別讓好人流血又流淚”,是近十余年來公共輿論場上不時就能聽到的吁請。用制度保障見義勇為者也因此成為一個選項。立法層面的努力一直沒斷,2012年,民政部等七部門還曾專門聯合下發了《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》。這份《意見》明確,“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、法定義務之外,為保護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,依法予以保護。”
但對見義勇為的法律保護,從來不是出台修訂幾個條款或推出一部規范性文件,就能解決的。“見義勇為”的界定,就是一個超級難題。迄今為止,還沒有哪部法律,給見義勇為下一個准確的定義。上述《意見》雖然設定了前提,但落點仍在“見義勇為行為”——看似釋明,實則仍舊模糊。
這不能怪立法者偷懶,實在是見義勇為難以界定。什麼叫“義”、什麼叫“勇”,我們舉個例子還可以解釋,要濃縮在抽象的文字裡,殊為不易。但就一起典型的見義勇為個案而言,它至少涉及救助人、被救助人、侵害人、第三人等不同的主體。因行為的不同、救助的對象不同、造成的后果不同等,見義勇為可能產生多種完全不一樣的法律關系。以造成損害的不同來說,救助人的行為可能損害受助人,也可能損害加害人,還可能損害第三人,當然最常見的是損害救助人自己。